【“诉”说爆燃】是本公号与燃气爆炸事故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专栏。面对层出不穷的燃气爆炸事故,燃气企业有责也有痛。我们大家都希望通过对燃气爆炸事故所引发的相关案例的分析,对燃气安全相关规定的梳理以及对其中的热点、焦点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向大家分享与探讨燃气爆炸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燃气爆炸事故相关的典型案例,结合燃气爆炸事故的调查程序,从权利救济的角度为燃气企业寻求切实有效的应对方案,实质解决争议,以期解决燃气企业的“痛点”与“难点”,使燃气企业面对“不可控”的燃气爆炸能“可控”地合理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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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爆燃事故发生之后,燃气企业除了做好应急处置、进行善后之外,对于涉及责任分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只能被动等待?目前,青岛、郑州等地专门制定了居民户内爆燃事故的调查解决的方法;长春、广州、上海等也有燃气事故调查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拟结合这些规定,带您一起看看户内爆燃事故调查的程序,以及燃气企业在事故调查中可怎么样应对,与此相关的日常燃气经营中又应注意些什么安全管理和防范义务。
户内爆燃事故调查的程序,简言之是在事故发生后,由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按规定的程序调查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的过程。
根据郑州市、青岛市规定的调查取证程序,结合上海市和广州市等的事故调查程序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出具的流程基本为下图所示。[1]
[1]其中郑州、青岛的上述办法还规定了政府对报告的批复程序,郑州还特别规定了批复后向事故发生地政府抄送报告的程序。
除了以上程序,上述办法还规定了简易调查程序、燃气企业自行调查处理的情形等。如《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解决的方法》规定了仅对燃气企业造成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未对他方造成损害的一般燃气事故,由燃气企业自行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除了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调查小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环节中也应履行配合义务。具体表现在,对现场勘查作见证签字,如实告知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配合调查询问等。
燃气企业的负责人以及具体负责上门安装维修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一般会参与事故的现场勘查或调查询问。
燃气企业可在见证调查小组勘查的同时或者进入现场的第一时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如下现场情况做拍照或者录像,帮助记录现场状态:可能反映发生意外事故原因的设施设备故障状态、管道情况、各阀门开闭情况、窗户开闭情况、现场毁损情况等。
若有条件的,还可与事发住户的周围住户、保安等询问事故发生过程,及事发后第一手的事故处置情况,以了解事发前是否闻到燃气臭味、户内和户外阀门的开闭情况、隐患风险存在的时长和程度等。
以上行动可帮企业还原事故发生原因,以相应判断事故调查报告中事实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全面,以免事故现场被恢复后陷入取证不能的情形。
公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可能会对事故当事人(包括燃气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多次的调查询问。除了按提问如实告知情况,如燃气设施的安装、检查、维修情况外,还可主动告知询问人企业已依法入户安检、履行用户安全告知等情况。
但应注意,面对调查小组或不同部门的多次询问,需注意回答的前后一致性、多主体一致性,避免不一致招致疑点,但也不得虚构事实。要实现这种一致性,需要各主体将安装、安检、维修等标准流程都牢记在心,且日常践行。
技术鉴别判定程序并非必须程序,仅在调查小组认为需要对燃气质量、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等进行技术鉴定时才启动。但因调查小组的局限或疏忽,有几率存在对某些燃气设施、器具、燃气本身遗漏鉴定、检测的情况(如室内燃气连接系统所有点位的气密性检测、燃气灶熄火保护设施的检测、燃气加臭浓度的检测等)。
此时,燃气企业可提醒、督促调查小组启动相关鉴定、检测程序,使对事故原因的认定更为准确、全面;也可申请在调查小组不启动相关程序时,在其见证下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取样,并记入现场勘验记录,以留存对企业有利的证据。
除了按要求提供对应的材料、档案(如安全告知书、入户检查维修记录、巡线记录),还需注意材料的完整性、连贯性,以体现材料的客观性和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同时注意不得伪造和毁灭相关材料。
可能在阅读前文时您已经注意到,应对爆燃事故调查,减轻企业责任,并非仅靠事故发生后的应对能够实现,事后更多是固定证据,而实体上能减轻企业责任的,是需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有关标准等切实履行燃气安全义务并留证。以下为可能会影响企业承担爆燃事故责任的几个主要方面: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场站、燃气设施、不同岗位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宣贯执行。燃气从业人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比如有的爆燃侵权案中,法院认为燃气企业因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设安全员等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首先,入户安检频次不能低于有关标准、服务导则的规定。比如商业用户、工业用户每年检查不可以少于1次;居民用户每两年检查不可以少于1次;农村燃气用户入户安检,每年不可以少于2次。除了定期入户安检,还应对户内、小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提高入户安检、巡查频次。
其次,注意对燃气设施的全面检查维修。在入户安检时,除了对户内所有燃气设施的检查,比如设施本身是否老化、存在严重故障或其他安全风险隐患(不论是否新形成)等;还需格外的注意是不是真的存在用户私接管道、私自增加或拆除设施或安装燃气用具等情形。对于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提示、警示用户,发整改通知书。经警示后用户拒不整改的,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如主动上门维修)以消除安全隐患。对于用户的报修也需快速响应,及时维修处理,排除故障。
再次,建立入户检查档案并完整记录。在很多爆燃事故侵权案中,因燃气企业缺少记录而无法举证安检情况,法院以燃气企业未尽到足够的检查、警示义务而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燃气企业应建立入户安检、维修留痕制度,完整记录检查和维修情况,经用户签字确认后及时归档。必要时也可同时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
除了加臭剂的剂量应符合《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 《城镇燃气加臭作业规程》等标准的要求,加臭的记录、检测也至关重要。比如燃气公司能够用自动记录的加臭机替代需手动记录的老旧设备,保证加臭记录持续连贯,还应定期对加臭浓度是否达标进行自行检测等。
发生爆燃事故不必束手无策,本文希望建议燃气企业通过“事前防范”与“事后应对”两手抓,在事故调查中合理应对,或许可扭转企业在事故调查报告出具的过程中一贯被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