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7日0时根据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企业用分表计电数据发现献县天泰铸造有限公司电炉工序仍存在生产痕迹。该企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所有涉气工序停产。通过调取企业分表计电数据发现线索,对企业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企业在17日0时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后,1条熔化浇注生产线仍处于生产状态,未落实停产措施。该行为属于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调取企业分表计电数据等方式,对全县涉气工业公司实时远程监控,组织执法力量,精准锁定执法线索后,迅速开展核查,对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企业分表计电数据发现献县天泰铸造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痕迹。该企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所有涉气工序停产。通过调取企业分表计电数据发现线索,对企业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企业在17日0时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后,1条熔化浇注生产线仍处于生产状态。该企业未落实停产措施该属于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产措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并由该企业负责人予以确认。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该公司制作设施主电源、电表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该企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该企业1条熔化浇注生产线仍处于生产状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针对该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制作设施主电源、电表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持续优化执法方式,采取免打扰、少接触的方式来进行非现场执法,充分的发挥企业治污设施分表计电远程监控功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推送线索,依法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逐步的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2022年11月17日0时根据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企业用电量及远程视频发现献县滨河铸造有限公司用电量与正常生产无明显变化。该企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所有涉气工序停产。通过调取企业用电量、查看该企业车间内监控视频的方式,发现企业在17日0时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后,1条电炉熔炼浇注生产线仍处于生产状态,未落实停产措施。该行为属于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调取企业用电量、利用远程视频等方式,对全县涉气工业公司实时远程监控,组织执法力量,精准锁定执法线索后,迅速开展核查,对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企业用电量发现献县滨河铸造有限公司用电量与正常生产无明显变化。该企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所有涉气工序停产。通过调取企业用电量、查看该企业车间内监控视频的方式,发现企业在17日0时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后,1条熔化浇注生产线仍处于生产状态。该企业未落实停产措施该属于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产措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并由该企业负责人予以确认。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该公司制作设施主电源、电表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该企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该企业1条电炉熔炼浇注生产线仍处于生产状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针对该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制作设施主电源、电表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持续优化执法方式,采取免打扰、少接触的方式来进行非现场执法,充分的发挥企业企业用电量、利用远程视频远程监控功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推送线索,依法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逐步的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2022年12月6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企业用电量、利用远程视频、利用分表计电平台做远程执法,发现河北万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除尘设施用电数据存在异常,察觉缺陷线索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1台焊接机正在生产,未采取粉尘集中收集处理解决措施,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该行为属于粉尘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
通过调取企业用电量、利用远程视频、利用分表计电平台,对全县涉气工业公司实时远程监控,组织执法力量,精准锁定执法线索后,迅速开展核查,对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通过用电量、分表计电数据发现问题线索后,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采取粉尘集中收集处理解决措施,该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后企业当场立即改正,执法人员留存现场照片及整改过程等证据材料,由该企业负责人予以确认,其情形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十项(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4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情形,企业负责人当场签署《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该公司1台焊接机正在生产,未采取粉尘集中收集处理解决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核实,该公司“粉尘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其情形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十项(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4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情形,当场签署《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又出现,如又出现类似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置。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持续优化执法方式,采取免打扰、少接触的方式来进行非现场执法,充分的发挥企业治污设施分表计电远程监控功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推送线索,依法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逐步的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2022年12月6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企业用电量、利用远程视频、利用分表计电平台做远程执法,发现献县金俊建筑器材厂除尘设施用电数据存在异常,察觉缺陷线索后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1台焊接机正在生产,未采取粉尘集中收集处理解决措施,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该行为属于粉尘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
通过综合利用企业用电量、利用远程视频、利用分表计电平台等多手段对全县涉气工业公司实时远程监控,组织执法力量,精准锁定执法线索后,迅速开展核查,对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通过用电量、分表计电数据发现问题线索后,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采取粉尘集中收集处理解决措施,该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后企业当场立即改正,执法人员留存现场照片及整改过程等证据材料,由该企业负责人予以确认,其情形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十项(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4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情形,企业负责人当场签署《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该公司1台焊接机正在生产,未采取粉尘集中收集处理解决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核实,该公司“粉尘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其情形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十项(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4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情形,当场签署《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又出现,如又出现类似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置。
2022年11月17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来进行检查,发现献县人民医院存在超标排放行为,现场查看该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250mg/L,2022年11月16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日均值为290.369mg/L,日数据最大超标0.161476倍。经核实超标原因为分析仪高压阀损坏,维修期间未进行标记,导致维修期间异常数据上传。属于未按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
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重点工业公司实时远程监控,组织执法力量,精准锁定执法线索后,迅速开展核查,对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场查看该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250mg/L,2022年11月16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日均值为290.369mg/L,日数据最大超标0.161476倍。经核实发现该企业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行为原因为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分析仪高压阀损坏,对高压阀维修期间未进行标记,造成试剂进样异常产生超标数据,该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未及时标记原原因为因疫情封控原因,三方运维公司不能及时到现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指导公司进行维护,维护期间因运维人员未在现场未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维护段进行签到,造成无效数据上传产生异常处置单,时候企业组织了手工监测,监测结果污染物达标,现场责令运维人员及时改正,要求通过远程方式来进行签到,执法人员留存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由该企业负责人予以确认,其情形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九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情形,企业负责人当场签署《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自动监控设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核实,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自动监控设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其情形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九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情形,企业负责人当场签署《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又出现,如又出现类似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置。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持续优化执法方式,采取免打扰、少接触的方式来进行非现场执法,充分的发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推送线索,依法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逐步的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